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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廠爆炸事故后苗木很受傷
去年8月3日位于嘉興港區的某化工廠由于壓縮機不幸遭受雷擊引起了小規模的爆炸。
不久,距離化工廠不到200米的園林公司發現自家苗圃中的樹木生長很異常。樹木葉片脫落嚴重,有些還出現死亡的癥狀。經有關部門的技術人員實地調查,認為該情況不是病蟲害和管理上的因素引起的。
看著合歡樹新萌的葉片大量的脫落,園林公司心疼不已。聯想到化工廠“8.3”事故排出的“毒氣”,園林公司覺得,這就是讓苗木很受傷的緣由。
于是,園林公司多次向市環保局舉報反映,要求調查、處理,按規定對化工廠作出處罰,并對自己因空氣污染造成的影響、損失作出相應的環境報告及污染損失報告。
今年3月,園林公司認為,市環保局在接到舉報和反映后仍不積極作出處理,推三推四,完全是瀆職行為。遂以“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將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市環保局立即履行法定職責,即對去年“8.3”事故產生的環境影響作出深入全面的調查,對相關責任單位、負責人作出處理,按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上報事故材料。
庭審激辯是否“不履職”
當天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的主體是否適格,被告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對此,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被告嘉興市環保局辯稱,2002年4月30日,平湖市環保局已將嘉興港區環保工作全權委托給嘉興港區環保局。而嘉興市環保局雖然將設立港區分局,與嘉興港區環保局并存,但目前未正式對外運作。因此,其園林公司將其作為被告,主體是不適格的。
其次,嘉興港區環保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8.3”事發當日,嘉興港區管委會未啟動港區應急救援預案,也沒有當事人報告和投訴的情形,嘉興港區環保局在沒有調查處理啟動程序的情形下,是無法進行調查處理的。
此外,被告方表示,2011年8月5日,嘉興港區環保局接原告的信訪反映后,已經依法進行調查并給予答復。嘉興市環保局對原告的信訪反映的情況也進行了調查核實,并給予了答復。
法院將對該案進行進一步審理,并將擇日宣判。 綠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