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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水利漁業局水政監察支隊接到舉報,反映金華某果木場內有人私自打井偷采地下水。
水政監察支隊派執法人員前往調查,經現場調查初步核實,當事人何某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就在果木場擅自打井取水。該行為涉嫌違反了《浙江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法人員進行了現場取證,經請示后,向何某下發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何某停止該行為。
該案立案后,辦案人員就案件情況進行了調查,查明何某想打井取水灌溉苗木,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地下水取水許可的事實。
鑒于何某系初犯,且未造成嚴重后果,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市水利局依據《浙江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對何某作出了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并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責令他補辦了取水許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