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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綠化是生態建設的核心內容,是維護生態安全的基礎保障,是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選擇,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近年來,隨著河北省城鎮化發展和美麗鄉村建設快速推進,城鄉和區域綠化發展不平衡,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建設不協調,城鄉綠化條塊分割、多頭管理、權責不清等問題更加凸顯出來,亟待解決。
頂層設計更加合理
針對河北省城鄉綠化條塊分割、權責不清等突出問題,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承擔宣傳發動、協調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評比、表彰獎勵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化工作的領導,將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綠化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鄉綠化工作。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農業等綠化相關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綠化工作。
條例對森林生態保護紅線作出了明確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以及相關技術規范劃定森林生態保護紅線,并采取綜合措施嚴格管控。
多項內容填補空白
條例首次在法律層面提出了開展森林城市、生態園林城市和綠色村莊創建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森林城市、生態園林城市、綠色村莊、園林式單位、綠化模范單位等創建活動,推動綠化事業發展。
鼓勵支持社會參與造林綠化,條例首次明確了激勵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參與綠化,達到一定規模且生態效益突出的,依法按照比例優先保障用地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廊道綠化,合理配置樹種林種,提高生態功能和景觀效果;非法購買古樹名木的,沒收樹木或者其變賣所得,可以并處購買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在廊道綠化、森林公園建設、綠色村莊建設、農村工礦企業綠化、古樹名木保護等方面,條例也首次在法律層面作出明確規定,填補了空白。
支撐保障具體有力
條例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全省和分區域的森林覆蓋率目標,明確實現目標的時限、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造林綠化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
條例明確,要實行綠化任期目標責任制,嚴格目標考核和獎懲,組織編制本地區的綠化規劃以及生態紅線保護規劃。
在資金方面,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綠化規劃和年度綠化任務,在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中合理安排公共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資金,同時采取措施多渠道籌集資金,引導信貸資金、社會資金投向綠化,保障綠化需要。綠化責任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年度綠化任務,將所需綠化資金納入本部門本單位的年度資金預算。
綠化責任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技術規程組織實施,按時完成,保證綠化質量和成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苗木產業發展,選育和推廣優良品種苗木。在造林質量、科技支撐、金融支持、苗木產業等造林綠化支撐保障方面,條例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并強化了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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