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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獲悉,《東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已于日前印發實施。辦法規定,古樹名木死亡后,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原古樹名木生長保護范圍內地塊的用途。
根據辦法,所謂的古樹,是指樹齡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古樹以500年、300年以及100年為界,分為國家一級、二級和三級。而名木則不受樹齡限制,不分級,包括歷史上或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中外歷代名人、領袖人物所植以及國內外稀有或樹種珍貴、本市稀有的樹木等。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歸屬用地權屬人。其中,村莊、社區公共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當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確定專人管護。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還要與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管護責任書。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范管護古樹名木。古樹名木長勢衰弱或瀕危,管護責任單位須及時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并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在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治理和復壯。搶救、復壯的費用,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適當補貼。古樹名木死亡,應當報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并查明原因、責任后,方可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上報省行政主管部門。古樹名木死亡后,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原古樹名木生長保護范圍內地塊的用途。
辦法還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如果違反辦法相關規定,擅自移植古樹名木,造成古樹名木損害或死亡的,按照《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