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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居民家庭種植樹木花草
考慮到我市城鎮發展不平衡、綠化存在較大差異,《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未將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建制鎮納入適用范圍。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鼓勵居民家庭種植樹木花草,綠化自有居住空間;鼓勵發展墻體、屋面、陽臺、橋體、公交站點、停車場等立體空間綠化。
為及時發現處理毀綠、損綠行為,該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并有權對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限制種植易產生飛絮的樹木
針對水、電、氣等部門搶險占用綠地的情況,《條例》是如何規范的?因搶險需要占用綠地,與一般占用綠地有所區別,因此,《條例》第二十六條專門對此作了規范,賦予了搶險單位先行占用、挖掘綠地的權利,同時明確要求在險情發生后3日內,搶險單位應向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補辦有關手續。險情排除后,由搶險單位負責恢復綠地原狀。
每到春天,楊絮、柳絮漫天飛舞,影響了居民的生活,《條例》對此有何規范?
針對困擾市民的“晴天飛絮”,《條例》制定時收到了很多立法意見和建議,其中既有保留生物自然習性、對楊樹和柳樹的種植不作規范的意見,也有全面清除飛絮、換植其他樹種的建議。經過綜合考量,我市做了折中處理,規定“限制種植易產生飛絮的樹木、花草,已經種植的當逐步改良或者更替”。
附屬綠化工程不達標不能驗收
怎樣對永久性綠地進行保護?《條例》按照既保護綠地、又不影響城市建設的原則,規定了永久保護綠地確定、公布、增補程序,為保護工作提供了依據。
然而在現實中,部分房地產開發商在小區綠化建設時,存在綠化效果圖做得漂亮,而實際建設大打折扣的問題,怎么處理?在綠化指標方面,《條例》第十一條授權市、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地指標。一旦政府制定公布了居住區綠地率指標,就是不能突破的硬性指標,房地產開發商必須按照規定去做。
而在監管方面,《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將附屬綠化工程費用納入投資預算,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建設和驗收。第十九條規定,工程竣工后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許可內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目前,市人大常委會已經制訂了《<駐馬店市城市綠化條例>宣傳工作方案》,下一步《條例》涉及單位將按照方案的要求陸續展開工作,確保《條例》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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