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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培育新型林業經營主體,浙江將鼓勵合作社與工商資本開展項目合作。鼓勵各地出臺林權股份流轉獎補政策,依托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創辦林權收儲平臺,建立擬流轉林權的數據庫。對符合林地經營權流轉條件的,由縣級政府發放林地經營權證。
在拓寬林業產業投融資渠道方面,全省將在加大資金投入的同時,對納入扶持重點且符合用途導向的貸款資金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貼息。逐步提高林道補助標準,將符合條件的林業機械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對符合條件的林業產業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促進林業企業、項目與金融機構對接,鼓勵金融機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支持建立花卉苗木產業孵化基金,引導政策性銀行為林業政策貸款項目提供長周期、低成本的資金支持,簡化貸款審批流程。支持企業經營的林地林木參投政策性農業保險,推廣油茶氣象指數保險、毛竹收購價格保險和花卉苗木、香榧、獼猴桃等特色品種保險。
為支持林業工商資本做大做強,浙江將對林業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農(林)業龍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投資林業的股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對投資國家鼓勵發展的林產品加工和流通項目且進口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自用設備,在現行規定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企業從事林產品初加工項目的所得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省級以上林業重點龍頭企業同等享受骨干農業龍頭企業的待遇。
浙江將優化林業產業投資環境,支持林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等必要的林業生產設施建設。林業經營主體流轉林地200畝以上實施林業規模經營的,允許不超過3‰用于林業生產用房及相關附屬設施建設。加快出臺國有林場國有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通過股份合作、租賃等形式,發展森林旅游、森林康養、森林教育等綠色生態產業。支持工商資本參與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內的旅游接待服務、休閑娛樂項目、商業網點等經營性項目,健全自然保護地內自然資源資產特許經營權等制度。
立足激勵林業人才創業創新,全省將實施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帶頭人輪訓計劃和青年林業人才培養計劃,力爭到“十四五”末期輪訓一遍。鼓勵高校擴大林業專業招生比例,鼓勵科研人員到林業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任職兼職。鼓勵農民工、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科技人員等返鄉下鄉創辦組建新型林業專業隊伍,引導符合條件的專業隊伍依法登記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