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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的實施,將為廣東濕地保護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有效遏制濕地違法行為,保護濕地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截至2020年6月,廣東省濕地總面積為175.34萬公頃,占全省國土面積9.76%,居全國第7位,是全國濕地類型最為豐富的省份之一。據了解,新《條例》分六章共42條,主要對濕地定義和工作機制、濕地管理、濕地保護和修復、紅樹林濕地保護和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陳俊光指出,各地要積極做好條例的相關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一是壓實濕地保護管理責任,建立完善保護成效獎懲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條例》規定,切實履行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并完善由省、市、縣人民政府主導、林業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濕地保護修復工作協調機制。二是建立健全濕地保護制度體系,加強濕地保護法制建設。省級以上濕地自然保護區和國家濕地公園,應由地級以上市地方人大或政府頒布保護管理法規或規章。三是落實全省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強化濕地用途監督管理。各市、縣(區)要根據全省確定的濕地面積管控目標,合理劃定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濕地范圍,明確濕地名錄,并落實到具體濕地地塊,采取嚴格措施保護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的濕地,依法規范占用或征用濕地的行為。四是建立退化濕地修復制度,多措并舉增加濕地保護面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對近年來濕地被侵占情況進行認真排查,探索通過退耕還濕、退養還灘、排水退化濕地恢復等措施,恢復原有濕地。五是建立健全濕地監測評價體系,完善監測信息發布和應用。建立全省統一的濕地監測評價信息發布制度,規范發布內容、流程、權限和渠道等。六是開展紅樹林專項修復,整體改善紅樹林生態系統質量。七是加強濕地保護修復宣傳教育,倡導生態保護修復新理念。積極開展《條例》的相關宣講、解釋、普法等后續工作,全力做好濕地保護管理的法規和政策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