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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冀京,廣州市委副書記,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林道平,廣州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免職處理。
楊國權,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主任(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免職處理。
劉先榮,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免職處理。
粟娟,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總工程師,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黃成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周鶴龍,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給予誡勉處理。
江桂洪,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免職處理。
高耿恩,廣州市越秀區建設和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免職處理。
楊衛國,廣州市越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廣州市大規模遷移砍伐城市樹木,嚴重損毀了一批大樹老樹,破壞了城市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風貌,傷害了人民群眾對城市的美好記憶和深厚感情,是典型的破壞性“建設”行為,造成了重大負面影響和不可挽回的損失,錯誤嚴重,教訓深刻。廣東省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把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落實到具體行動上,經常對標對表,全面查找偏差,強化責任擔當,務必力戒之,堅決防止城市更新中造成破壞性“建設”問題。要舉一反三、以此為鑒,堅定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正確政績觀,把為民造福作為最重要的政績,自覺站在群眾立場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接地氣、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堅持用科學態度、先進理念、專業知識規劃建設管理城市,尊重城市發展規律,尊重自然生態環境,尊重歷史文化,尊重群眾訴求,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加強審批監管,完善專家論證、公眾參與、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程序,下足“繡花”功夫,不斷提高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一些地方存在“大樹進城”、盲目跟風、“高價買綠”等奢靡之風和形式主義跡象——城市綠化,莫讓“綠色”蒙塵。
揚州史可法路楊柳換法桐,煙臺觀海路銀杏換白蠟,深圳羅湖區解放路砍伐遷移榕樹……眼下正是植樹季,一些城市出于消除安全隱患、提升道路品質等方面考慮,對行道樹等綠化樹木進行了更換。
需要注意的是,城市綠化在選擇樹種時務必因地制宜、著眼長遠。記者采訪了解到,當前仍有一些地方在城市綠化中存在貪大求洋、盲目跟風、“高價買綠”等奢靡之風和形式主義跡象,應當引起重視。
“貪大求洋”“大樹進城”等現象仍未禁絕
在一些城市,“貪大求洋”“大樹進城”等現象仍未禁絕。一位從業近30年的園林工程師坦言,當前仍有一些地方不顧自身財力,一味鋪攤子、求效果,把城市綠化項目搞得很豪華,突出表現就是“大樹進城”:“一味求大求粗,想著‘一夜成林’‘一夜成景’,馬上出效果,但大樹移植過來存活率并不高,造價卻非常高。”
據他介紹,華東某地級市市政廣場的綠化便較為“夸張”,不少胸徑三四十厘米的大樹立在廣場上,“從谷歌地圖上都看得到”。更夸張的是,中部地區一個國家級貧困縣斥巨資修建廣場,僅6株雙人合抱的銀杏樹就花費200多萬元。
“除了求大求粗,還有盲目跟風,別的地方種什么就跟著種什么,而且品種單一,容易導致病蟲害大規模爆發。”園林專家舉例說,長江中下游地區的紅葉石楠等灌木,就被大規模引進到西部高原城市,但植物適應性并不好。
湖北省隨州市原風景園林管理局技術科科長張恒告訴記者,一些開發商將適合南方地區栽植的南洋杉、橡皮榕、龜背竹,引種到隨州的小區當綠化植被,結果冬天未過已全部死亡,堪稱“未富先奢”的鋪張式綠化。
更有甚者,為迎接檢查搞突擊綠化、重復綠化。據相關人士透露,2015年以來,華東地區一條公路沿線大搞“綠化形象工程”,先后修整4次,投入1000多萬元。每次建好、迎接完驗收考核評選后,就要破土施工,或埋設供電、污水、自來水管道,或重新綠化種樹,沒有長期規劃,只有重復建設,不僅加重基層工作負擔,也嚴重浪費財政資源。
“總體而言,城市綠化目前更加注重實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福建農林大學林學院副院長陳世品說,一是重植樹、輕管護,有些城市因為趕工程臨時調集樹苗,工程結束后沒有及時移交給管護部門,導致樹苗死亡率高;二是鄉土樹種利用少,過于注重視覺效果強烈的外來植物,缺少適應性評估;三是城市建設中古樹缺少有效保護,有的即使采取了保護措施,實施過程中也打了折扣,使保護流于形式。
破壞生態環境,影響文化傳承
城市綠化中的形式主義危害不可小覷。除“南橘北枳”、存活率低下以及重復建設、浪費資金資源外,以“大樹進城”為代表的大樹移植還對城鄉生態環境、文化傳承等帶來嚴重影響。
據介紹,“大樹”泛指胸徑20厘米以上的落葉喬木、胸徑15厘米以上(或高度在6米以上)的常綠喬木、冠幅在3米以上(或高度4米以上)的灌木,或者樹齡超過一定年份的“古樹”和“古樁盆景”,以及一些名貴大樹。而“大樹進城”通常指從城市的邊緣地區、遠離城市的鄉野農村或森林里,采挖一定規格大樹栽植到城市的行為。
記者注意到,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2017年編著的《園林綠化科學發展指南》中,移植大樹、古樹被認為既勞民傷財更破壞生態:“為提高存活率,工程技術人員不得不對移栽的大樹、古樹實施大手術(重修剪)……還會因為挖大樹坑、帶大土球以及開辟專門的運輸通道等措施而嚴重破壞原生地的植被群落,導致水土流失、生態破壞。”
湖南農業大學教授龍岳林曾專門對華中地區“大樹進城”的影響進行評價研究。據他介紹,盲目移植大樹一方面破壞了樹木原生環境和森林生態系統,造成原生地水土流失、土壤理化性質改變、調節小氣候功能減弱、生物多樣性減少等危害,削弱鄉村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后勁;另一方面,移植到城市中的大樹與栽植正常的苗木相比,長勢更弱,吸碳放氧等生態功能明顯降低。
“不僅如此,鄉土樹種由于土生土長,適應當地的生態環境,對病蟲害有一定的免疫作用,而城市移植的大樹來自全國各地,容易帶來新的病蟲害風險。”龍岳林說,大樹被運到異地,對周圍環境系統的免疫力減弱,沉睡在樹干當中的蟲卵、病菌會迅速爆發,造成生物風險。
更為“簡單粗暴”的影響則是:一段時間內,由于城市綠化大量采用大樹移植,不少地方出現亂采亂挖樹木、毀林毀地的嚴重情況。
此外,大樹移植還對樹源地文化傳承帶來影響。《園林綠化科學發展指南》明確指出,古樹名木和大樹是城市生態環境、風貌特征、歷史印記、文化傳承與民眾情感的重要載體,尤其是古樹具有“活文物、活化石”的珍貴價值,應在城市建設和發展中予以重點保護。
“樹木與當地的地域歷史文化有著深深的關聯,當生長于鄉村或山林的大樹被移走后,撕裂了樹源地村莊悠久的歷史文化和具有本土氣息的文明標志,不利于文化傳承。”龍岳林告訴記者。
唯上是從、監督缺位是癥結所在
形式主義往往與官僚主義交織。記者在采訪中獲悉,一些地方在城市綠化中存在“唯上是從”思想,過于看重領導意見甚至揣測領導喜好,從而影響樹種選擇。
一些地方園林部門負責人透露,有的時候,地方領導在會議上對城市綠化提要求,會講到其他城市綠化景觀效果好,“要向他們學習”,等等。其他人聽到后,就會揣測是不是領導喜歡那個城市所栽樹種,相關內容還被寫入會議紀要。這樣一來,那個城市的樹種就“順理成章”地成為本地綠化的重要選項。即便領導去工地視察,隨口一說“這個地方種棵柳樹不錯”,有關部門在實際操作中也會認真考慮“領導意見”。
也有專家告訴記者,城市綠化工作涉及規劃、城建、財政、環保、園林、林業等多個部門,很難形成統一有效的管理。決策過程中,專業力量、監督力量參與較少,往往是有關方面“一家獨大”,相應的工程管理和監督機制尚不健全,這就導致有的地方“怎么炫怎么來,可以種10厘米粗的偏種20厘米”。
監督缺位在助長形式主義問題的同時,也為腐敗滋生提供了便利。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林業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李福榮為例,這位博士后副局長、正高級園林工程師長期以他人名義承包、租賃土地,經營多個苗圃,掛靠多家園林綠化企業承包綠化工程,以“綠色”之名謀“黑色”腐敗。
據辦案人員介紹,李福榮通過借用和掛靠多家有資質的園林綠化公司,以密切關系人的名義在包頭市、鄂爾多斯市和烏蘭察布市等地,共承攬園林綠化項目18個,工程造價1.8億余元,以實際控制人的身份參與經營綠化工程,攫取高額利益5000余萬元。同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在項目信息獲得、施工企業推薦、招標投標環節、工程項目驗收、專項資金撥付方面為他人提供便利和幫助。
適地適樹,讓城市綠化取得實實在在成效
針對城市綠化中存在的形式主義等問題,多位受訪專家表示,應堅持生態優先,實現從追求綠化的數量、規模到追求綠化的質量、效益上轉變,切實轉變城市園林綠化的發展模式;堅持從實際出發,結合地方特色,綜合考慮綠化的經濟性、適宜性、可靠性,而不是照搬照抄、簡單復制外地經驗。
“城市綠化是城市環境的一部分,綠化設施必須與當地環境相協調,充分尊重自然規律。”北京林業大學教授孫向陽表示,個別地方政府急功近利、迷戀名貴樹種“高價買綠”,正是因為沒有尊重自然規律,沒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而作出了錯誤決策。
孫向陽認為,城市綠化應盡量選擇鄉土樹種,因為鄉土樹種是千萬年來自然選擇的結果,更能適應當地環境;應堅持適地適樹原則,充分了解種植地的土壤特性和局部小氣候,以便安排適應品種;除特殊工程外,應盡量安排幼齡苗木,因為處于幼齡的苗木適應性相對較強,可以很早地適應城市環境,利于后期的生長發育。
陳世品同樣認為,城市種樹要講究科學規律,要大力加強城市綠化人員培訓,提高業務水平;保障綠化規范的有效實施,不搞形式主義,讓技術規程在執行過程中得到有效落實;加強樹木的適應性評估,尊重和正確對待每個樹種的生長特性需要。
近年來,有關部門也在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例如,針對大樹移植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修訂出臺《國家園林城市系列標準》,明確提出禁止大規模移植胸徑20厘米以上的落葉喬木、胸徑在15厘米以上的常綠喬木以及高度超過6米的針葉樹;原國家林業局也曾修訂《造林技術規程》,明確規定一畝以上成片造林不宜使用胸徑5厘米以上的樹木,有效遏制了移植天然大樹進城的行為。
有效管住資金同樣是防范形式主義和腐敗問題的重要手段。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任建明建議,出臺重點工程的監督管理辦法,在工程招標、施工監督、苗木進場、資金撥付、資料歸檔等環節加強監督管理,嚴控廉政風險,進一步推進政務信息公開透明。
受訪專家亦指出,針對城市綠化中的突出問題,相關部門應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最大限度壓縮權力“任性”空間。與此同時,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執紀問責,著力發現和糾正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問題,堅決懲治腐敗,為生態文明建設保駕護航。
日前,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業廳、省住建廳聯合發文:嚴禁移植天然大樹進城。
通知指出:
一、 加強宣傳,樹立正確的綠化理念
天然大樹是指非人工培育而形成的,具有一定年齡和徑級的樹木。結合我省的地理與氣候特征,主要是指非人工培育的胸徑在 20 厘米以上的落葉喬木和胸徑在 15 厘米以上的常綠喬木,以及樹齡在 20 年以上的速生樹種樹木和樹齡在 30 年以上的慢生樹種樹木。特別是樹齡在 l00 年以上的古樹、原生地天然瀕危和珍貴樹木,保存了珍貴的物種資源,記錄了大自然的歷史變遷,傳承了人類發展的歷史文化,承載了人民群眾的鄉愁情思。
采挖移植天然大樹弊病多、害處大,既違背樹木生長規律,難于保證樹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又破壞了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撕裂歷史和文化傳承,也浪費了財力物力,滋生綠化腐敗,影響黨和政府形象。各地、各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向全社會廣泛宣傳采挖移植天然大樹的危害性和規范管理的重要性,引導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和正確的綠化理念,摒棄急功近利、違背科學的做法和行為,推動我省城鄉綠化事業健康發展。
二、明確政策,嚴禁(控)采挖移植天然樹木
(一)嚴禁采挖重點區域的天然樹木。依法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瀕危、珍稀樹木,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樹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省級以上森林公園、省級和國家級林木種質資源庫、省級和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 坡度 25 度以上林地等生態脆弱地區和生態區位重要地區的樹木。
(二) 嚴禁采挖移植古樹名木。 加快推進古樹名木的普查建檔,落實管理制度、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逐步實現古樹名木的信息化管理和全域掛牌保護。加強古樹名木病蟲害防治和養護、復壯措施,保障古樹名木正常生長。健全相關法規制度,探索建立地方古樹名木保護生態補償機制。在新城鎮化和基礎建設中,確實需要移植古樹名木的,要進行嚴格評估,依法依規履行審批程序。
(三)嚴格控制采挖非重點區域的天然樹木。從嚴控制采挖非重點區域郁閉度低于 0.6 的林分。因森林撫育需要采挖樹木的,要嚴格按照撫育作業設計進行。因科學研究、文化交流、工程建設占地、搶險救災、安全隱患整治等特殊情況確需移植天然大樹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三、加強監管,規范采挖樹木
及其運輸、經營管理
(一) 加強采挖樹木及其運輸、經營管理。 采挖樹木及其運輸、經營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 《城市綠化條例》 《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 《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木材經營加工運輸管理辦法》等有關林木采伐、木材運輸和經營(加工)管理的規定。采挖樹木必須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許可證時應在采挖樹木的林木采伐許可證中標注“樹木采挖” 。采挖胸徑 5 厘米以上的樹木必須納入采伐限額管理。運輸采挖的樹木必須辦理木材運輸證,但苗圃場所中人工培育的苗木除外。
(二)嚴格農村居民采挖零星樹木管理。農村居民采挖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不需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但古樹名木、天然生長的珍貴樹木和瀕危、稀有樹木除外。需要運輸的,要提交鄉鎮人民政府或鄉鎮林業工作機構出具的實地勘驗證明。
(三)規范苗圃場所大樹大苗采挖移植管理。各地林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調查摸底,對苗圃場所的大樹大苗實行動態管理。要對胸徑達到 5 厘米以上但不足 30 厘米 (棕櫚類、大腹木棉等速生樹種苗木胸徑需達到 30 厘米以上) 的苗木按批登記,對胸徑達到 30 厘米以上其他苗木(棕櫚類、大腹木棉等速生樹種苗木除外)逐棵登記,注明來源和流向。嚴格執行種苗生產經營許可、標簽、檔案、檢驗檢疫等各項制度,認真監督大樹大苗來源,對來源不清的苗木依法予以處理。假植的大樹需再次采挖、運輸的,需提交合法來源證明。運輸苗圃場所中人工培育的苗木,可憑有效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苗木檢驗證、苗木檢疫證和苗木標簽調運,無須辦理木材運輸證。
四、科學指導,保障綠化苗木有效供給
(一)加強城鄉綠化規劃設計指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職盡責,加大城鄉綠化科學指導力度,堅持以適地適樹、全冠苗木栽植作為造林樹種選擇和苗木規格確定的基本原則。結合我省的地理和氣候因素,城鄉綠化規劃設計方案中可考慮使用胸徑l0 厘米以下的速生樹種或胸徑 15 厘米以下的慢生樹種,禁止使用違法采挖以及不能全冠栽植的大樹。
(二)加強苗木保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綠化需求做好苗木供給保障計劃,強化面向城鄉綠化的良種苗木繁育工作,扶持一批種苗龍頭企業,發展和建設苗木基地,積極使用先進育苗技術,選用優良品種,培育質量優良、品種對路的適合城鄉綠化的苗木。鼓勵有條件的國有林場,建設大規格苗木基地,科學發展林苗一體化模式。要積極引導承擔和實施綠化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堅持以苗木綠化為主,以大苗栽植替代大樹移植,切實減少城鄉綠化對樹木移植的依賴。
五、加強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問責機制,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各級綠化委員會要加強組織和協調;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要落實責任,強化舉措,扎實推進;其他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協同推進。要加大對違法采挖移植天然大樹的執法力度,建立健全破壞森林資源案件舉報制度。要加強采挖移植樹木的運輸監督檢查,突出源頭治理、落實追溯和移交制度,懲治各類破壞天然大樹行為。對未經批準擅自采挖、運輸樹木的,要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森林公安機關處理;對因監管或制止不力,致使采挖移植天然大樹案件頻發的有關地方和單位,要給予約談、通報批評等;對違規決策、知法犯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造成違法采挖移植樹木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責任。
為了加強全市的樹木保護管理工作,近日,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在官網發布了最新公告,公開了兩份政策文件:《關于完善廣州市綠化工作管理體制機制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和《廣州市樹木保護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兩份文件需開展專家論證,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截止到本周五(10月15日)。全市的樹木很多,這兩份文件的細節也是。
具體如下:
1.十萬平方米以上的綠化工程,應聽取公眾意見
綠化管理意見中提到,成立廣州地區綠化委員會園林綠化專業委員會,對影響城市園林發展的重大決策提出審議意見。
面積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綠化工程,應組織園林綠化專家對初步設計進行評審;
對市財政投資的用地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綠化工程、工程費估算超過 1 億元(含1億)的綠化工程或者位于重要地段、重要景觀地區的綠化工程,在項目建設方案聯審階段,進行專家審議;
十萬平方米以上的綠化工程,公布時間不少于十五日。
綠化工程,涉及到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大規模的重點綠化工程,重視程度也會被加強。
2.建設項目應最大限度避讓古樹、大樹
綠化管理意見中,要求嚴格綠化審批管理。
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占用綠地的,要在建設項目前期依托多規合一平臺,在項目選址中明確要求建設單位盡量避讓城市綠地。
對確實無法避讓的工程項目,要求建設單位制定專門方案,盡最大可能減少工程占用綠地。
建設項目應最大限度避讓古樹、大樹,在設計方案中編制樹木保護專章,切實做好樹木保護。
3.砍伐遷移修剪樹木,在顯著位置公示
加強審批事中事后監管。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或者砍伐遷移修剪樹木的,施工單位應規范做好圍蔽,并在現場顯著位置設立告示牌進行公示;臨時占用綠地期滿的,建設單位應在十日內開展綠地恢復工作,綠地恢復標準不得低于綠地被占用前的建設標準。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未經批準占用綠地和遷移砍伐樹木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罰。
探索建立中轉苗圃,對公共綠地遷移樹木實行清單管理,做好建檔、 管養、利用,涉綠化遷移、砍伐和臨時占用綠地的施工項目,復綠后,實行嚴格驗收和評估,確保復綠效果,進行全過程監管。
4.不得隨意修改、變更風貌保護區的樹木設計
樹木保護規定中,共二十五條,有效期 5 年。
其中規定所稱的大樹是指胸徑在40cm以上80cm以下的樹木。古樹后續資源是指樹齡在八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樹木以及胸徑八十厘米以上的樹木。(樹木保護規定所稱 " 以上 " 包含本數," 以下 " 不包含本數,下同。)
5.建立行道樹樹木 " 身份證 "
樹木保護規定指出,對樹木進行信息化和智慧化管理。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逐步建立行道樹樹木 " 身份證 " 電子檔案,對樹木進行編號登記并采集錄入基本信息,包括位置、樹種、權屬、胸徑、立地條件、管護單位、管護人等。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完善數字綠化平臺,實行市、區平臺聯動,及時更新和維護數據信息,實現樹木巡查、評估、養護、搶救復壯、修剪、遷移、砍伐和交流互動等工作的智慧化管理。
6.一級古樹名木至少每三個月巡查一次
此外,建立巡查機制。樹木巡查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綠化養護、管理技術標準執行,巡查內容包括樹木的生長狀況、生長環境、有害生物和人為因素影響等。
對一級古樹名木的巡查,應當至少每三個月開展一次,二級古樹名木至少每六個月一次,古樹后續資源、大樹至少每年一次;對行道樹、其他樹木的巡查,應當結合日常綠化管養工作開展。
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當增加巡查頻率:
(1)古樹名木長勢衰弱正在進行復壯期間;
(2)樹木剛完成遷移或復壯;
(3)樹木周邊有建設工程,存在安全隱患;
(4)出現極端天氣(臺風、暴雨、冰雹等)。
7.公園、學校的樹木,應優先開展評估
規定指出,要對樹木安全進行評估。綠地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應當對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大樹、行道樹開展安全評估。
安全評估的優先級別和評估頻率根據樹木發生損壞時對公共安全、財產或居民活動造成破壞的程度及樹木的重要性設定。
古樹名木以及人員密集和交通流量大的區域(如公園、學校、主干道、著名建筑物附近等)的樹木,應優先開展評估,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其他樹木每 3 至 5 年開展一次。
但出現巡查反饋、群眾反映、投訴舉報樹木安全問題的,應立即開展樹木安全評估。
8.禁止砍伐古樹名木和被確定為古樹后續資源的樹木
對遷移、砍伐樹木的申請,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核查樹木與擬建項目的位置關系和樹木影響居住、設施安全等情況。
確實影響施工、居住、交通或設施安全且無法避讓,但長勢正常的樹木,應批準遷移;因嚴重病蟲害等因素造成樹木長勢嚴重衰退或死亡或者對城市建設、居住安全、設施安全等有嚴重影響,且無移植價值的樹木,應批準砍伐。
禁止砍伐古樹名木和被確定為古樹后續資源的樹木。遷移古樹名木的審批按照《廣州市古樹名木遷移管理辦法》執行。
9.同一個工程項目需砍伐大樹超過2株需開展專家論證
規定指出,申請遷移、砍伐樹木,屬于四種情形的,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并征求公眾意見:
(一)遷移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的;
(二)因同一個工程項目需砍伐大樹超過 2 株,或遷移大樹超過 10 株的;
(三)遷移、砍伐城市道路、公園綠地的樹木 50 株以上的;
(四)遷移、砍伐其他樹木 100 株以上的。
其中,組織專家論證的,綠化專家人數一般情況下為 3 名;遷移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或者遷移、砍伐樹木 100 株以上的,綠化專家人數為 5 名。
征求公眾意見,可以采取在部門門戶網站開設專欄和在現場公示的方式進行,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少于 7 日。
遷移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或者遷移、砍伐樹木 100 株以上的,征求公眾意見時間不少于 10 日。征求意見時應明確意見反饋渠道。
8.禁止過度修剪樹木
修剪樹木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綠化修剪技術標準執行。禁止過度修剪樹木,因特殊藝術造型或排除安全隱患需要的除外。譚老師地理工作室綜合整理
9.優先把公園綠地等作為中轉苗圃
建設單位遷移、砍伐樹木應嚴格按照經審批的施工計劃或者遷移技術方案實施。
實施遷移的樹木,建設單位應按就近遷移安置的原則,優先考慮把公園綠地、附屬綠地、生產綠地等作為中轉苗圃,并做好管養工作。
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共綠地內遷移的樹木建立檔案,實行清單管理,并對樹木遷移、管養、利用等工作進行監控。
10.地面開挖施工應在距離樹木樹干邊沿約2米外進行
樹木保護規定還對一些細節進行了規定。其中建設工程涉及地面開挖的,施工應在距離樹木樹干邊沿約 2 米外進行;若為行道樹,可縮小距離,但至少應大于 1 米。
現場施工不能滿足前述條件或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對可能受影響的樹木樹干和根部做好保護措施。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和檢查,發現施工危及樹木樹干或根部的,應及時制止,并督促建設單位對樹木進行保護處理。
11.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變更風貌保護區的樹木設計
園林風貌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配套綠化設計方案應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變更風貌保護區的樹木設計;因公共利益確需遷移或砍伐保護區樹木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征求利害關系人、公眾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包括,建設項目應最大限度避讓古樹、大樹;因同一個工程項目需砍伐大樹超過 2 株,或遷移大樹超過 10 株的,并尋求公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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