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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苗木網2011年7月14日訊:6月27日,有網友微博透露,一名負責北京大屯路三條街道綠化工作的工人3個月未領到工資。這引起眾多網友的關注,當天該微博被轉發近萬次,眾多網友呼吁大家協助該工人討要工資。后經媒體記者核實,該路段由北京金都園林綠化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綠化,多名工人被拖欠工資。
7月1日,京華時報》報道,北京金都園林公司明確表示,公司從未拖欠過工人工資,該綠化工人并非金都公司工人,大屯路三條街道的綠地不屬于該公司項目部的養護范圍。
7月2日,法制晚報》報道,向陽區綠化局綠化二隊馬隊長證實,拖欠工資的為森鴻飛園林綠化公司,同綠化隊為合作關系。因為資金周轉呈現問題,該公司連續3個月拖欠工人工資。據馬隊長介紹,目前所有被拖欠工資的綠化工人都已領到拖欠工資。新京報》報道稱,目前北京市向陽區勞動監察大隊已對此事介入調查,目前正在取證階段。
針對此事,本報記者采訪了局部業內企業和相關專家。專家表示,近年來,由于國家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法律法規的不時健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明顯減少,欠薪從高發事件轉為偶發事件。通過媒體的廣泛關注,北京園林公司欠薪事件雖得到快速解決,但其間也表露出園林行業臨時以來存在問題。欠薪雖不是園林企業特有現象,但分析行業內存在問題,這種“偶發事件”也存在一定的必定性,其根源在于目前園林施工市場的一些弊端。
京華時報》針對這一事件的評論說:為什么會呈現一線勞作的工人領不到工資的個別問題?黑心的商人克扣,還是存在其他管理和制度漏洞?業內企業和專家看來,誠信缺失只是欠薪發生的原因之一,呈現這一事件的關鍵因素還是后者。
現在資質掛靠施工比擬普遍,不少規模小、實力弱的公司靠‘借’資質拿到工程,有的老板法律意識不強、誠信意識差,很可能會呈現拖欠工人工資的情況。這方面,外借’資質的園林公司存在很大的管理風險。杭州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秘書長蔡曉彤說。
園林行業的從業者都知道,掛靠施工在圈內已經不是什么秘密,通過資質“掛靠”有資質的企業獲得工程量上的提升和“掛靠費”收益,掛靠企業也能依靠“借”來的資質從中獲利,看起來是皆大歡喜。但是一旦呈現質量不合格、欠薪等問題,外借資質的企業就會面臨聲譽受損的風險,還需要承當相應的責任。一位園林界人士告訴記者,現在有不少包括一級資質的企業臨時經營資質掛靠業務,收益也相當不錯,但因資質外借給企業帶來的管理風險,時常困擾著這些企業。
目前,園林工程層層轉包的現象非常普遍,一個園林項目往往看起來流程嚴密,但從招投標開始,經歷層層轉包,最后很可能是一個包工頭臨時找幾個農民工在施工。層層轉包加大了管理難度,工程款拖欠和一線工人薪金難以得到保證的主因。
記者了解到目前園林項目層層發包工程的現象極為普遍,中標公司通常在拿到工程后又轉包給若干個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部再轉包給若干個承包隊。如此一來,工程的利潤也被越切越薄,一旦園林工程驗收通不過被扣壓工程款,就會呈現多米諾骨牌式的連鎖反應。由于工程款直接關乎各級承包人的利潤和一線工人的薪金,這也很有可能導致欠薪。
北京園林公司欠薪事件中,被欠薪的綠化工人只知道自己的工作地點,不知公司名稱。有些包工頭通過各種渠道拿到綠化工程后,往往臨時招聘農民工開工,不與勞動者簽合同及勞務相關協議,通常在工程完工之后一次性發放工資。處于弱勢的農民工往往連老板是哪里人都不知道。不法包工頭拿到工程款后“人間蒸發”案件也已屢見不鮮。
杭州,一旦呈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件,不管最終的承包方是誰,管理部門直接追究工程中標方的責任,這就大大減少了類似事件的發生。蔡曉彤說。
現在做個綠化工程也不容易,回款周期長,企業壓力也很大,近幾年被拖欠的工程款還有1000多萬元要不回來。河南新金珠園林公司總經理馬啟業告訴記者,回款慢、回款周期長是園林施工行業的通病,這無形中增大了企業的資金壓力。為了能承接到工程,工程公司或承包方不得不大量墊資來完成工程。特別是一些BT工程,需要施工企業墊資的周期更長,一旦呈現工期拖延、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問題,施工方就非常被動,甚至面臨資金鏈斷裂的危險,這必然影響到企業的運轉。
馬啟業表示,現在企業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都有了很大提高,只要不是資金呈現問題,園林公司一般不會拖欠工人工資,這會影響企業的聲譽,有利于今后的業務拓展。
一位資深媒體人向記者表示,從社會公平的角度看,不論是上述哪個問題,都不應該是傷害弱勢群體的理由。法學界人士認為,減少欠薪事件除了有賴于政府在法律法規上的完善與執法力度,還取決于行業在管理制度上的完善、企業誠信度的提高。作為務工人員,也應該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
北京市眾明律師事務所李發強律師表示,企業拖欠工資的案件常發生,情況比擬復雜。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臨時聘用勞動力也要簽署相應的合同,否則就屬于違法。
事實上,自1995年1月1日《勞動法》實行后,國已不存在臨時工”提法,實行勞動合同制后,用人單位必需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李發強說,依照《勞動合同法》用工單位有臨時崗位的需求,應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因此,用工單位招用“臨時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李發強律師還表示,為規避此類問題,用工單位有臨時用工需求,一般會與有勞務輸出資質的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合同,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表示,農民工應提高法律意識,時刻注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遇到欠薪情況,當事人應積極主動地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法律援助 樹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