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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系由于檀某某玩火引起,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但由于檀某某當時年僅四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后果承當法律責任,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應依法對于此次事故的發生承當全部責任。法院遂依法判決檀某某父母賠償三起案件的原告在此次火災中遭受的損失共80091元。
597苗木網2010年7月8日訊:欽州市欽南區那麗鎮蘆荻村的一名4歲女童,
因家長監護不善,2008年3月2日。4歲女童檀某某用火柴點火玩耍導致火災,將同村三名村民的甘蔗坡、桉樹林燒毀,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三名村民與檀某某的父母多次就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問題進行交涉,火災發生后。一直未能妥善解決,三名村民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于2010年3月分別將檀某某及其父母一齊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因此次火災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