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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引進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與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對規范從國外(含境外)引進林草種子、苗木的檢疫管理,有效防止外來有害生物入侵,保護國土生態安全、經濟貿易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凡是從國外引進林草種子、苗木(包括苗、花、根、莖、葉、芽、籽粒、果實等)的檢疫申請、受理、審批和監督管理,均要遵照該辦法執行。
該辦法包括六章,分別為總則、檢疫申請、受理與審批、檢疫監管、有關責任和附則,共有34條內容。通知還附有“暫免隔離試種植物種類名單”、“引進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申請表”、“引進林草種子、苗木風險管理表”等。
該辦法明確了檢疫審批的具體時間: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簽發《國外引進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檢疫審批單批準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的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植物檢疫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可延長10日。
實行林草引種風險管理制度是該辦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凡是國內首次引進的、國內有關部門或國際有關組織已發布相關疫情警示和林草引種要求的、科研及政府團體或教學部門交流引進的、國內無法確定風險但經實地調研確需引進的、需帶土引進的林草種子、苗木,均需要由國家林草局組織開展專家評審或引種地檢疫評審。
專家評審時間一般控制在3個月以內;引種地檢疫評審的時間一般控制在1年以內。首次審批時,審批數量一般為50株以內。需要進行隔離試種的,原則上,一年生植物不得少于1個生長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兩年。
國家林草局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對各地林草引種檢疫審批和監管工作進行檢查。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的,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引種;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林草引種審批許可的,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引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辦法根據《行政許可法》、《森林法》、《種子法》、《草原法》、《植物檢疫條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的相關規定制定,將于202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