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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苗木網2011年12月14日最新資訊:第一條 為了加強杭州西湖文化景觀的維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以下簡稱西湖文化景觀)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西湖文化景觀維護管理應當以真實、全面地保管并延續遺產歷史信息及全部價值為目的堅持維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依照《維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奈良真實性文件》和《中國文物古跡維護準則》要求,確保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西湖文化景觀維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旅游、公安、宗教、文物、園林、房管、農業、交通運輸、工商、文化、環保、氣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西湖文化景觀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西湖文化景觀維護管理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國際援助等形式籌集西湖文化景觀維護管理資金。
第六條 西湖文化景觀的維護對象以承載遺產突出普遍價值的載體為重點,包括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的西湖自然山水和唐宋以來不時演變成形的三面云山一面城”景觀空間特征、兩堤三島”景觀格局、西湖十景”等題名景觀、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跡、特色植物景觀以及遺產的審美特征與精神價值:
一)西湖自然山水由湖泊、丘陵和自然生態組成。西湖水域包括外湖、西里湖、小南湖、岳湖、北里湖等5?6平方千米范圍的水域;西湖丘陵包括南山系列的吳山、紫陽山、鳳凰山、將臺山、玉皇山、九曜山、南屏山、夕照山、青龍山、大慈山、天竺山、棋盤山、南高峰、丁家山等峰巒,北山系列的孤山、葛嶺山、將軍山、靈峰山、北高峰、美人峰、龍門山、飛來峰、月桂峰、天馬山等峰巒;西湖自然生態包括西湖特有的濕潤溫和小氣候及其從森林(亞熱帶常綠闊葉林)向濕地過渡的植被景觀特色和樟、楓等古樹名木。
二)三面云山一面城”城湖歷史空間關系由西湖水域和南山、北山峰巒系列及杭州鄉村沿湖景觀構成。
三)兩堤三島”景觀格局由蘇堤、白堤和小瀛洲、湖心亭、阮公墩構成。
四)西湖十景”為始于南宋的四字景目”系列題名景觀:蘇堤春曉、曲院風荷、平湖秋月、斷橋殘雪、花港觀魚、柳浪聞鶯、三潭印月、雙峰插云、雷峰夕照、南屏晚鐘。
五)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跡:包括錢塘門遺址、六和塔(含開化寺遺址)保俶塔、雷峰塔遺址、靈隱寺、凈慈寺、飛來峰造像、抱樸道院、岳飛墓(廟)清行宮遺址、文瀾閣(含四庫全書)舞鶴賦刻石和林逋墓、龍井(泉池)西泠印社。
六)特色植物景觀:包括南宋以來并傳衍至今的春桃、夏荷、秋桂、冬梅“四季花卉”觀賞主題;沿西湖堤、岸桃柳相間的特色景觀;分布于湖西群山中的保守龍井茶園景觀。
七)審美特征與精神價值:包括西湖文化景觀杰出的中國山水美學審美特征和精神棲居的價值功能,維系人與自然在審美層面的互動與聯想,以及傳衍至今的點景題名”文化保守。
第七條 西湖文化景觀的維護對象依照組成要素實施分類維護,屬于有機演變性質的遺產要素依照《奈良真實性文件》實施維護;屬于文物建筑的遺產要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維護;屬于自然性質的遺產要素依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維護。
一)西湖自然山水,應當堅持西湖水域岸線的真實性和南山、北山系列山體與峰巒輪廓的完整性;堅持西湖特有的濕潤溫和小氣候及其從森林(亞熱帶常綠闊葉林)向濕地過渡的植被特色;維護樟、楓等古樹名木。
二)三面云山一面城”空間環境,應當堅持西湖南、西、北三向自然山水的組成要素、空間環境和歷史規模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堅持東向鄉村沿湖景觀與自然山水的和諧關系;加強湖東鄉村建筑形態的規劃控制(含高度、色彩和體量)確保與吳山、寶石山在天際輪廓線上的協調過渡關系。
三)兩堤三島”整體格局,應當堅持其歷史地點與傳統形式的真實性,維護其組成要素、空間環境和歷史規模的完整性。
四)西湖十景”等系列題名景觀,應當堅持歷史性視域空間和審美特征,堅持其觀賞主題、觀賞特征、植被特色、景觀要素的資料和實體、觀賞功能的歷史特性,維護其觀賞要素、景觀空間、景點規模、歷史格局和歷史遺存(含文物古跡、歷史建筑、相關遺存及其歷史環境)真實性、完整性。
五)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跡,應當維護文物古跡、歷史建筑的外形和設計、資料和實體、用途和功能、保守技術、方位和位置,維護相關遺存及其歷史環境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六)特色植物景觀,應當堅持“四季花卉”保守觀賞地點和規模;堅持西湖堤、岸的桃柳相間保守景觀;維護龍井茶園的保守景觀,包括保守品種、種植方式、分布地段特有的地形地貌、環境氣候和茶園規模。
七)精神價值與審美特征,應當堅持西湖景觀的中國山水美學審美特征和精神棲居的價值功能,傳承題名景觀的文化保守,維系人與自然在審美層面的互動與聯想。
第八條 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緩沖區的范圍根據《杭州西湖文化景觀維護管理規劃》確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條 杭州西湖文化景觀維護管理規劃》西湖文化景觀維護、管理和利用的依據。
杭州西湖文化景觀維護管理規劃》應當根據世界文化遺產的維護要求,分別劃定景觀整體和重點維護要素的維護區劃,制定相應的維護與管理專項措施;限定鄉村發展對遺產的負面影響,確定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合理的環境容量,控制游覽接待規模,嚴格限定土地利用強度和建設規模,合理調整和改善域內交通組織,規定鄉村利用功能等;處置好遺產維護與城市發展的關系,有效維護遺產真實性、完整性。
杭州西湖文化景觀維護管理規劃》應當與杭州市鄉村總體規劃、杭州市歷史文化名城維護規劃、杭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杭州西湖文化景觀維護管理規劃》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審定和公布實施。
杭州西湖文化景觀維護管理規劃》經批準公布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卦。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順序報批。
第十一條 禁止違反《杭州西湖文化景觀維護管理規劃》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進行任何破壞景觀、污染環境或者危害公共平安的建設活動。
已有的建設項目、設施不符合《杭州西湖文化景觀維護管理規劃》應當依法限期撤除、外遷或者整改。
第十二條 依照《杭州西湖文化景觀維護管理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土地資源維護,禁止出讓或者變相出讓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的土地,控制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的各類建設活動和設施設置。
確需在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建設的項目,應當經風景區管委會進行審核后,方可依法操持規劃、用地、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其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風景區管委會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核時,應當組織遺產影響評估,并實行專家咨詢論證制度。
經批準在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堅持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并報風景區管委會備案。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污染防治和水土堅持方案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西湖文化景觀緩沖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杭州西湖文化景觀維護管理規劃》確保與西湖文化景觀相協調,堅持視覺空間控制帶的疏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審批建設項目時,應當就建設項目對西湖文化景觀的影響情況征求風景區管委會的意見。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西湖文化景觀緩沖區所在地鄉村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風景區管委會的意見。
第十四條 列入西湖文化景觀維護對象的兩堤三島”西湖十景”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跡、特色植物景觀和西湖自然山水的維護和修復,應當遵循真實性、完整性原則,充沛堅持其歷史特征。
文化景觀的修復應當以尚存的有價值的遺跡及確鑿的文獻資料為依據,經過前期必要的考古、研究、調查、勘測、分析、論證和審批等順序后組織實施,并建立詳細的記錄檔案和年代標志。
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文物古跡、歷史遺存、風景名勝、自然景點和自然山水的維護和修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 風景區管委會應當依照《杭州西湖文化景觀維護管理規劃》要求,嚴格控制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的環境容量、游覽接待規模。
嚴格控制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各類活動的規模和數量。
嚴格控制進入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營運或者行駛的船舶、機動車輛的種類和總量。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景觀環境、維持游覽秩序等需要,對進入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行駛的船舶、機動車輛進行限制。
第十六條 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的水環境質量、空氣質量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功能區標準。
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污染物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規范排放,并逐步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十七條 西湖文化景觀監測機構應當加強對西湖文化景觀的日常監測,形成記錄檔案,妥善保管,并提出日常監測演講,由風景區管委會報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應急預案,發生危及西湖文化景觀平安的突發事件,或者發現西湖文化景觀存在平安隱患時,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演講。
第十九條 風景區管委會應當積極開展西湖文化景觀世界突出普遍價值的詮釋、展示與傳播工作,增進公眾對文化遺產價值的認識和理解,增強公眾對文化遺產的尊重和保護意識。
第二十條 進入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有關規定,保護西湖文化景觀資源,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西湖文化景觀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破壞西湖文化景觀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西湖文化景觀維護活動。
對西湖文化景觀維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風景區管委會予以懲處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在施工前將污染防治和水土堅持方案報風景區管委會備案的由風景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條 風景區管委會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西湖文化景觀維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獎勵;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2009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修訂發布的杭州西湖文化景觀維護管理方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