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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保護條例》草案未現“禁止垂釣”條款
《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草案)》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一審,為回應社會呼聲,滿足市民親水休閑需求,草案并沒有出現此前的“禁止垂釣”的條款。同時,保護河湖文化首次寫入地方立法,在地方法規中專辟條款說文化,并不多見。
水質應定期公示
草案中明確了河湖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建立河湖保護的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市人大農村委建議,草案應增加水質監測內容: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運用信息化手段對河湖水質實施動態監測,并定期公示水質監測結果。此外,農村委還建議,應建立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禁釣條款被刪除
草案中設定了河湖保護管理范圍內的15項禁止行為,此前征求意見稿中包括了“禁止垂釣”內容:“密云水庫、懷柔水庫禁止垂釣。其他禁止捕撈、垂釣水域,由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漁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管轄權限確定并向社會公布。不得在禁止捕撈、垂釣水域和禁漁期進行捕撈、垂釣。”而提交大會初審的《草案》則將垂釣從禁止行為中刪除。市人大農村委員會負責人解釋說,草案征集意見時,不少網友對這一條款反映強烈,為回應市民親水戲水需求,草案刪除此條款,法無禁令即意味著該行為是被允許的。
文化首入地方立法
《草案》規定,利用河湖開辦旅游項目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的,必須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借水牟利將被處2萬至10萬元罰款。
另外,文化因素首次寫入地方立法,草案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規劃等有關部門制定保護名錄,明確保護范圍和標準,弘揚河湖文化。農村委認為,河湖文化也包括與河湖相關的歷史事件、歷史名人、治水歷史、文學藝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議草案中增加相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