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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苗木網2012年3月31日最新資訊::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今天上午在廣州召開,《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廣州市綠化條例》等提交大會審議。其中,《廣州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擬規定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的補償機制,規定“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恢復綠化補償費……”。
《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對因城鄉建設或者城鄉基礎設施維護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許可,并對許可的內容、期限、權限和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依據《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以及《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恢復綠化補償費,并到縣級以上城市規劃和國土部門辦理手續”的規定。
《條例》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公共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資金投入,并根據財政收入狀況逐步增加綠化投入資金。依據了《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維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城市建設中安排一定投資比例用于城市綠化”的規定。
同時,《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對遷移、修剪被確定為古樹后續資源的樹木以及修剪古樹名木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許可,第五十四條規定了許可的程序。該行政許可規定符合《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和《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關于修剪、遷移、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以及審批的條件和權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