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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種植業 斥巨資千里購苗木
法院審理查明:涼州區政府規劃從2011年起,5年時間內發展30萬畝特色林果業。該區林業局主要負責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2010年10月,林業局局長梁某組團前往新疆和田考察歸來后,便在局會議上作出從新疆引進總價128萬余元的12萬株核桃苗及紅棗苗的決定,便與此前陪同考察的和田地區統戰部副部長王某商談了購買協議內容。2011年2月28日,林業局委托王某幫助聯系核桃苗木訂購事宜。后在梁某的安排下,該局工作人員經與王某、電郵聯系,起草了苗木采購合同,其中約定供貨方為和田縣拉依喀鄉林業站。同年3月15日,林技中心林果站副站長史某攜帶合同飛赴新疆調運苗木。
監管不到位 買回一半死苗
因不具備相關的苗木知識,史某抵達和田后,具體簽約及接收苗木、裝車等事宜均由王某一手張羅。而接收的苗木并非合同供貨方拉依喀鄉林業站提供,而是王某低于合同價自行收購的。當時,史某在農戶田中監督現場掘苗時沒有查看苗木生產許可、檢驗合格及檢疫證等系列手續的情況下,依然給王某出具了苗木合格證明。裝車時,他只檢查了一輛槽車,因駕車司機不同意隨行押車,史某便乘飛機返回。史某更不知,合同上的蓋章是王某隱瞞實情騙取的蓋印,委托人簽字也是其偽造的簽名。
雖經極力補救 仍造成50萬余元損失
苗木起運后,梁某便將60萬元貨款分兩次匯入王某妻子的賬戶。2011年3月31日,苗木運抵武威后,已經出現大量根系嚴重失水、部分腐爛的情況。后經鑒定,這些苗木不能作經濟林栽植。已卸車的核桃樹苗100株樹苗中僅選出14株成活苗。考慮到60萬元已付,梁某便決定先將苗木卸下采取保溫保濕的假植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卸苗后林業局支付了余款36萬元,其后,林業局分揀出近5萬余株苗木分發到9個鄉鎮栽種。但各鄉鎮反饋,苗木栽種成活率極低,最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余元。
“犯罪情節輕微” 兩被告人被免予刑事處罰
2011年底,武威市檢察院接到多份舉報材料,梁某與史某被取保候審。2011年12月5日,梁某與史某分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民勤縣檢察院提出公訴,并建議對梁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2年;對史某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1年6個月。民勤縣法院審理認為,梁某、史某在采購、調運苗木過程中,均未認真履行職責,給國家和人民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鑒于兩人犯罪情節輕微,對于經濟損失,梁某已自愿賠償1.4萬元,尚可通過民事救濟途徑進一步挽回,故均可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