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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勒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人薛陵無視國家法律,森林防火戒嚴期間,擅自野外用火,造成特大森林火災,使集體財富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鑒于案發后,薛陵已及時演講相關領導,自己也積極參與撲火,且在大火撲滅后即找公安民警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分,據此以失火罪判處原告人薛陵有期徒刑三年。
597苗木網/2010年九月二日/訊: 因在田間開荒時,燒雜樹引發的森林火災案件,燒毀林地面積達100.8999公頃,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556780元,彌勒縣巡檢司鎮某村村民薛陵近日在云南省彌勒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據了解,案件發生在2010年3月8日,家住彌勒縣巡檢司鎮某村村民薛陵,本村面前的鳳凰山腳開墾荒地。上午10點左右,薛陵將開墾荒地砍伐下來的雜樹枝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進行焚燒,因火勢較大,又起風,眼看火勢越來越兇猛,無法控制,薛陵急忙用和本村村委會副主任取得聯系,接著與鄰村的親戚進行聯系,告知了山腳失火的情況并請求二人組織村民上山撲火。
當村民趕到時,大火已蔓延引燃了周邊樹林而演變成了森林火災。大家的努力下,當天黃昏5點左右大火才被撲滅。
火災之后,村委會副主任帶薛陵找到公安民警,薛陵向公安民警如實供述了失火引發森林火災的經過及情況。經林業工程師測算,此次火災燒毀林地面積達100.8999公頃,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556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