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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苗木網2010年10月18日資訊:10月12日,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方法》決定。修改后的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方法》針對不履行植樹義務的懲辦規范和責任認定添置了新的內容。
修改后的方法》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他組織不組織適齡公民履行植樹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通報批評,責令其補繳義務植樹綠化費;逾期不繳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對于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公民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方法》規定,由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履行義務,或者由縣(區)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處以應繳義務植樹綠化費一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