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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貴州省林木種苗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八章五十一條,是在2004年出臺的《貴州省林木種苗管理條例》基礎上,根據2015年新修訂的《種子法》制定的。
《條例》是貴州省開展林木種苗各項工作的遵循和依據。新《條例》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更有利于種苗產業的發展。增加了扶持措施章節,鼓勵金融機構為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提供信貸支持,保險機構開展林木種苗生產保險等內容;取消了對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關于資金,育苗用地面積等方面的要求,降低了生產經營者辦證門檻;
二是更有利于生態建設。《條例》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建設和產業發展需要,建立種子基地和保障性苗圃,保障特需苗木供給。
三是加大了對林木種質資源的保護力度。《條例》對林木種質資源普查、保護、利用,林木種質資源庫(保護區、保護地)的建設和管理進行了細化,強化了使用的審批管理。
四是完善規范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管理。條例規定了種苗生產經營者建立生產經營檔案,保證苗木可追溯,并報當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五是加大了行業管理服務力度。規定省級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木種苗信息化建設,建立公共信息系統,促進種苗信息與其他公共信息的共享開放。六是加大了監管和對各種種苗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條例》增加了對互聯網銷售種苗行為的監管;同時,將種苗違法納入誠信檔案查詢系統;《條例》與原條例比較,處罰額度增加較大。
《條例》的頒布實施,為貴州省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對于貴州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林木種苗在生態建設中的基礎和保障作用,推動貴州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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