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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通報了2018年全國林木種苗質量抽查情況。從抽查的總體情況來看,全國林木種苗質量穩中有升,但仍有一些省重視不夠,種苗質量管理缺乏有針對性的措施,導致種苗質量偏低,制度落實不到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對在此次抽查中,種子苗木質量管理較好的河北省、廣東省、貴州省、陜西省,予以通報表揚;對種子苗木質量管理不力的吉林省、黑龍江省、吉林森工集團予以通報批評。
抽查結果
2018年,共抽查林木種子樣品105個、苗木苗批832個,涉及129個縣、387個單位(含個人,下同),抽查種子的單位44個,抽查苗木生產經營單位201個,造林單位149個。抽查內容涉及林木種子、苗木質量情況,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標簽、檔案、自檢等制度執行情況,林木種子來源情況,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確定采種林和在林木種子采收季節向社會公告采種期情況,造林作業設計中是否對種苗質量和使用林木良種提出要求以及執行情況,是否具有《產地檢疫合格證》,如為異地調入的林木種子、苗木,取得《植物檢疫證書》的情況等6個方面。
抽查結果顯示,林木種子樣品合格率為92.4%,與2017年的86.7%相比,提高了5.7個百分點,不合格指標主要是生活力、含水量和發芽率。其中,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和龍江森工集團種子樣品合格率為100%,湖北省和吉林森工集團種子樣品合格率分別為80%和72.2%。
苗圃地苗木苗批合格率為93%,與2017年的91%相比,提高了2個百分點。其中,廣東省、貴州省、甘肅省苗圃地苗木苗批合格率為100%,吉林省、黑龍江省、廣西壯族自治區苗圃地苗木苗批合格率分別為73.5%、85.7%、87.8%。
造林地苗木苗批合格率為87.9%,與2017年的91%相比,下降3.1個百分點,主要不合格指標是苗高、地徑、胸徑和根系。其中,貴州省、青海省造林地苗木苗批合格率為100%,吉林省、黑龍江省、甘肅省造林地苗木苗批合格率分別為60%、76.3%、80%。
此外,應當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233個單位中,黑龍江省嘉蔭縣國營中心苗圃為無證生產經營。應當使用標簽的355個單位中,黑龍江省、吉林森工集團、廣西壯族自治區等地的7個單位沒有使用標簽。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建檔率達到100%,但吉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等地存在檔案不齊全的單位有45個。應當進行林木種苗質量自檢的229個單位中,吉林省、黑龍江省、吉林森工集團、遼寧省等地的13個單位沒有開展自檢工作。抽查的105個種子樣品和832個苗批中,種子來源不清的有9個,包括甘肅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按照規定應當確定采種林、公布采種期的縣23個中,未按規定確定采種林的有3個,分別是內蒙古自治區的杭錦旗、土默特左旗、喀喇沁旗。廣西壯族自治區、吉林省、黑龍江省等地的22個單位,應當辦理但未辦理《產地檢疫合格證》;遼寧省和廣東省各有1個單位跨縣調入林木種子、苗木未取得《植物檢疫證書》。
存在問題
通過此次全國林木種苗質量抽查發現,當前,全國林木種苗管理工作還存在種苗管理部門對種苗質量管理工作不扎實,造林單位對種苗質量不重視,許可、標簽、檔案、檢驗制度落實不到位,地方林木種苗標準制修訂工作滯后等問題。
種苗管理部門對種苗質量管理工作不扎實。部分地區林業主管部門對林木種苗質量重要性的認識不到位,仍然存在僥幸心理和應付思想,沒有真抓實干,而是得過且過,敷衍了事,種苗質量管理措施不到位,導致一些地區種苗質量不高。一些地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其配套法規、標準落實不到位,學習、宣傳、培訓和指導不夠。首先,部分林木種苗質量管理人員對種苗法律、法規、標準缺乏了解,不能有效地起到指導和監督的作用。其次,種苗管理部門下基層調研少,監督檢查少,對管轄區域內種苗生產經營者心中無數,更談不上指導和服務。此外,主管部門對種苗從業人員宣傳和培訓不夠,多數種苗生產經營者對種苗法律、法規和標準知之甚少,憑經驗生產經營,有法不依、有標準不執行現象依然存在。
造林單位對種苗質量不重視。部分造林作業設計沒有對良種使用、苗木規格提出要求,對苗木質量重要性認識不足,此次抽查有55%的造林設計沒有提出良種或種苗質量要求,所抽的甘肅省、青海省全部以及遼寧省、黑龍江省大多數造林作業設計中均未對使用良種提出要求。部分造林設計中對良種使用和苗木規格雖提出要求,但有30%的造林單位在造林時未按造林設計使用苗木。同時,部分造林單位購苗隨意,沒有與賣苗單位簽訂購苗合同,也沒有索取保存證明種苗來源和質量的標簽、許可證復印件,使得出現苗木質量問題難以追溯。
許可、標簽、檔案、檢驗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問題表現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不規范,部分地區仍在使用舊版許可證,同時存在越級發放、超范圍發放、隨意涂改等現象,如黑龍江省五常市中心苗圃等11家單位由地縣林業局越級發放生產經營良種的許可證;部分許可證填寫不規范,許可證編號、生產地點、注冊地址、有效期等事項不按規定填寫,如山西省靜樂縣國營落葉松種子園等4家單位的許可證有效期填寫為3年,遼寧省朝陽縣哈腦苗圃等6家單位許可證的注冊地址與營業執照不一致;還存在標簽內容填寫不規范,標簽內容與銷售種子情況不符,漏蓋或者錯蓋公章現象。部分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檔案,檔案內容不齊全、生產經營記錄簡單。同時,部分單位沒有開展自檢工作,存在自檢程序錯誤、抽樣強度不夠、甚至存在沒有檢驗原始記錄現象。
地方林木種苗標準制修訂工作還存在滯后問題。隨著全國造林綠化主陣地變化,特別是林業高質量發展,生產和使用抗逆性強的鄉土樹種苗木、珍貴樹種苗木、景觀樹種苗木造林比例越來越高,隨之而來的是標準制修訂相對滯后,尤其是地方標準包括的樹種偏少、規格不全,出現了苗木質量評價無標準或者有標準但操作性不強的現象,難以滿足苗木生產和質量管理的需要。
整改要求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求,各地要將在此次抽查中發現的問題作為種苗案件查處的重要線索,組織力量進行重點監督檢查,督促各有關單位及時進行整改,對整改不到位單位所在縣,省級主管部門要對其進行項目投資調控,對問題突出的要依法查處,并將整改和查處情況于2018年11月底前報送。同時,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還提出了4點整改要求。
一是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種苗質量管理。林木種苗是林業現代化建設乃至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基礎,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造林成效和森林質量。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牢固樹立“生態安全種苗為先、國土綠化良種為本”的理念,充分認識林木種苗質量在國土綠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進一步落實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各項制度,強化林木種苗質量管理能力建設,加強林木種苗生產、經營和使用全過程質量監管,建立林木種苗質量管理責任追究制和問責制。
二是做好銜接,不斷強化種苗使用環節的管理。通過完善種苗招投標機制,將優良品種、適生種源作為招標采購的重要內容和標準,杜絕“唯價格”標準采購種苗。造林作業設計要明確良種使用和種苗質量要求,并作為檢查驗收的重要內容,實行一票否決,確保造林綠化的高質量高水平。要嚴把造林苗木質量關,嚴格按造林作業設計要求使用苗木,嚴禁無證、無簽和質量不合格的苗木上山造林。要指導和督促造林單位或個人建立造林使用種苗檔案,強化合同意識,購苗時索要許可證復印件和標簽,實現林木種苗質量可追溯管理。
三是完善法規,深入落實種苗生產經營的各項制度。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和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配套法規、標準。要加強許可事后監管,定期對從事林木種苗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清查,依法取締無證生產經營,引導企業合法經營。要指導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正確填寫和使用標簽,督促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建立、保存生產經營檔案。要制定和完善種苗生產、質量管理、質量評價等技術標準,尤其要加強地方特有樹種和各類規格苗木的標準制定工作。
四是加強宣傳,突出抓好種苗從業人員的培訓。各地要繼續加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配套法規、標準的宣傳培訓力度,建立林木種苗法治宣傳的長效機制。不僅要深入開展對各級種苗質量管理人員的培訓,使其充分了解種苗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提高其指導、監督和服務能力,還要加強對種苗生產經營者的宣傳培訓,充分利用植樹節、消費者權益日等重大節日和種苗展銷活動,廣泛宣傳,提高其依法從業意識,依法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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