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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苗木網2010年12月9日資訊:意見規定: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征收集體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彌補費、安頓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彌補費等費用,布置被征林地農民的社會保證費用。
經政府劃定為公益林的要落實森林生態效益彌補政策。補助平均規范為每年每畝5元。值得一提的森林生態效益彌補的對象是林權主體,政府建立的管護組織是履行政府職能,管護經費應列入財政預算。
改革中,要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首先要保證農民的利益,確保農民在林地林木產權的初始分配上、林業生產經營的利益分配上得“大頭”同時,要兼顧集體的利益,集體可以保存少量林地,也可以收取少量林地使用費,還可以通過提供社會化服務、多渠道盤活各種林業資源,來分享林業發展的收益。既要確保農民得實惠,又要確保生態受保護,不能以資源的過量消耗為代價,更不能以破壞生態為代價,這是改革必需堅守的一條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