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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通知明確,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按本補償標準執(zhí)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可適時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條件和征地實際情況對本標準進行調整補充,調整補充后的補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標準并報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備案。
本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黃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黃政秘〔2015〕39號)同步廢止。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獲得征地批復,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zhí)行;未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zhí)行。
黃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的要求,制定黃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標準。
一、被征農用地青苗補償標準
(一)耕地
1.水田及水澆地:種植水稻的,地上青苗按照1500元/畝補償;在水田或水澆地內種植其他農作物的參照執(zhí)行。
2.旱地:種植農作物的,按1200元/畝補償。
3.蔬菜地:一般菜地按照2500元/畝補償;大棚菜地按照5600元/畝補償。
4.其他
(1)養(yǎng)殖水面:魚塘魚苗放養(yǎng)不到2年,按2000元/畝補償魚苗費;超過2年按照1400元/畝補貼成魚的遷移費用。從事青、草、鰱、鳙四大家魚以外特種水產養(yǎng)殖的,種苗放養(yǎng)不到2年,按4000元/畝補償種苗費;超過2年按照2800元/畝補貼成品水產的遷移費用。
(2)經濟作物:青苗按照4500元/畝補償。
(3)特種養(yǎng)殖水面和經濟作物青苗補償存在爭議時,可申請專項評估確定補償額。
(二)園地
1.衰老期果園按照3000元/畝補償。
2.名貴樹種補償可申請專項評估確定補償額。
3.產值較高的茶園、果園等可由征地雙方在上述補償標準的基礎上通過協商適當增加補償額,也可采用專項評估確定補償價格。
(三)林地與樹木
1.一般林地
2.苗木
苗木補償可采用產權人自行移植補償或實物征收補償兩種方式。產權人選擇自行移植的,給予遷移費補償;產權人選擇實物征收補償的,按照苗木價格補償。本標準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地栽苗木
(2)盆栽花木遷移補償,按盆栽花木價值的5%補償遷移費;
(3)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范設計施工的專業(yè)苗圃,除按以上標準補償地上苗木外,其他生產設施補償另計。
3.零星樹木補償標準
4.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種、掛牌保護的古樹名木,補償辦法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補償額可申請專項評估確定。
5.需要定價補償的樹種、苗木,按照《黃山工程造價》(黃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出版)的指導價,以其價格的稅前價定價補償,無指導價的按照市場價格補償。
6.對以上補償標準仍有爭議的,可申請專項評估確定補償額。
二、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與附著物
(一)房屋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應當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等。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價值的補償額可通過評估的方式確定。
1.可以提供安置地建房的,以建筑重置成本結合成新度確定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重置成本不包括土地的取得成本及相關稅費。
2.選擇貨幣化方式安置補償的,房屋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外的,以重置成本為基礎予以補償。房屋所占用土地的補償,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規(guī)定執(zhí)行。
3.選擇采用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由征收方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根據評估結果與被征收人計算、并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4.房屋建筑重置成本指導標準
備注:上述房屋建筑重置成本補償標準基于以下條件:①建筑物為全新狀況,達到合格等級質量標準,能滿足一般使用功能;②本房屋建安重置價格不包含房屋室內外裝修費用,室內外裝修費用另行補償。
在實際應用此補償標準時,應根據房屋的成新程度、樓層、朝向、采光、通風及四周環(huán)境、層高、承重墻體厚度等相關影響因素,對以上補償標準進行修正。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以上房屋建筑重置成本指導標準,但是調整后的標準不得低于本標準。
(二)其他附著物
1.農村道路
以上標準需要結合道路成新度確定補償額。各類農村道路設計使用年限(設計基準期)為水泥路面20年,普通瀝青路面8年,碎石與夯土路面5年。
2.人工溝渠
S為過流面積,單位平方米。以上標準需要結合溝渠成新度確定補償額。農村溝渠設計使用年限為砌體結構20年,夯土結構5年。
3.其他
(1)普通塘壩、小水壩:土壩按52元/立方米,漿砌石壩按364元/立方米,混砼石壩按520元/立方米予以補償。
(2)蔬菜大棚:以投影面積計算,鋼架大棚按26元/平方米,水泥骨架大棚按20元/平方米,其他按13元/平方米予以補償。
(3)墳墓遷移費:一墓一棺的土棺按4000元/棺,混凝土棺按5000元/棺予以補償;單穴墓內每增加一棺增加2000元/棺。
(4)農電設施、專業(yè)水利設施、磚瓦窯體等其他附屬物、構筑物可申請專項評估確定補償額。
三、執(zhí)行本標準的有關說明
(一)被征農用地地類的認定,以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fā)布日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并確定的結果為準。
(二)本標準由黃山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