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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宣城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稅務處理決定書
宣稅一稽處〔2022〕21號
我局(所)于2021年5月6日至2022年3月31日對你(單位)(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縣南豐鎮南西村)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涉票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二、處理決定及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對你單位開具上述發票認定為虛開(虛開發票明細見附件)。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宣城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