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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堅守耕地紅線,切實保護耕地,近日,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一起改變耕地用途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
基本案例
張大寶與李二寶同為某村村民。1996年,張大寶與該村村委簽訂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約定:承包本村某處土地,面積2.3畝,土地類型為水澆地,承包地不得買賣、荒蕪,不準轉作宅基地和構筑其他建筑物;承包期限30年,自1996年9月30日至2026年9月29日;承包期間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應積極培肥地力。隨后,張大寶辦理了土地經營權證書。
2010年,經村委同意,張大寶與李二寶簽訂了協議書,約定二人對換承包地,由李二寶種植張大寶承包的上述水澆地。但協議書簽訂后,李二寶在水澆地上種植了多種苗木,并建設板房、硬化地面,修建煤場供經營使用。于是,張大寶向本院提出訴訟,以改變土地用途為由,要求與李二寶解除合同,清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返還土地。
裁定結果
本院經審理認為,李二寶改變了水澆地的用途,用于種植苗木,修建板房,硬化地面,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破壞了土地資源。張大寶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判決雙方合同解除,李二寶于判決生效三十日內清除涉案土地附著物并返還土地。
以案說法
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圣井法庭法官 方曉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 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8條 承包方未經批準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或者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損害,發包方請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用于承包的農村土地實行所有權與使用權(包括占有、收益)分離的制度,由此產生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用益物權。農村土地主要用于農業生產經營,不能隨意改變其農業用途從事非農建設,未經許可,任何擅自變更土地用途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和保護、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不造成永久性損害是承包經營權人的義務。承包方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或者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發包方有權請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承包人將土地轉包給他人經營,他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