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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做法
(一)規范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2009年以前,廣東生態公益林補償采取中央和省補貼疊加的補償方式,導致同年度補貼標準不一。為進一步完善國家級和省級生態公益林管理,遵循“保既得利益,并拉齊標準”的原則,從2010年起統一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不分國家級和省級、國有和集體,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補償,即2010年為14元/畝、2011年為16元/畝、2012年為18元/畝。其中,2009年補償標準為17元/畝的生態公益林(即國家級和省級重疊的1088.78萬畝),2010年至2011年的補償標準維持不變;2012年起,全省國家級和省級生態公益林統一按照既定政策18元/畝的標準進行補償。
(二)規范補償資金發放程序。對屬于自留山、責任山的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將損失性補償資金足額發放到農戶手中;對林改后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的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將損失性補償的70%以上按股發放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手中。有條件的地方,由縣(市、區)財政部門委托金融機構,開設個人賬戶,直接由金融機構把資金支付到林農賬戶;條件暫不具備的地方,縣(市、區)財政部門將補償資金發放到村(組)后,會同林業部門跟蹤督促村(組)實行簽收制度,初步建立了由林業主管部門建檔造冊、財政部門監管資金、金融部門建立銀行賬戶、補償對象校準簽收的補償資金發放管理機制,確保資金發放到戶。
(三)規范補償資金使用管理。為調動林農和各級政府參與生態公益林管理的積極性,提高公益林管護水平,2003年,省財政、林業部門聯合印發《廣東省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將補償資金分為損失性補償、管護經費和省統籌經費,其中:損失性補償為總額的75%,用于補償因劃定省級生態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經濟損失的林地經營者或林木所有者;管護經費為總額的22%,主要是用于生態公益林護林管護支出,撥付給實施省級生態公益林管護工作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協調生態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鄉鎮政府、村委會;省統籌經費為總額的3%,主要用于生態公益林信息系統建設、森林生態環境監測、突發性的森林災害救助、森林生態科技研究和推廣等。
(四)規范補償資金監督管理。一是建立認領簽收制度。發放時由補償對象簽收,并將認領簽收情況造冊登記,存檔備查;縣(市、區)有關部門會同鄉鎮政府負責將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分配情況在各行政村張榜公布,設立投訴,接受群眾監督。二是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發專業軟件系統,同時配合使用衛星遙感影像技術,建立詳實的生態公益林基礎數據及補償對象資料,確保資料、數據真實可靠。逐步提高全省生態公益林數字化管理水平,目前,全省已建立了完整的森林資源檔案數據庫和生態公益林地籍小班圖形庫,并實現數據庫與圖形庫的同步管理;已有22個縣(市、區)建立了本級生態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統,保證了補償資料的真實。
(五)規范補償資金績效管理。從2004年起,按照《廣東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的要求,由省林業部門按隸屬關系分級組織驗收和總結,并按規定進行績效評價,在預算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省財政部門報送自評報告。省財政部門按規定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自評報告進行審核,視情況對其執行情況進行重點績效評價。從近幾年的評價結果看,補償資金各項績效指標基本達到預期目標,資金使用和管理整體規范。
二、取得成效
經過10多年的實踐,廣東已基本建成一個由各級政府作為補償實施主體的森林生態補償運作機制,2010年全省生態公益林一、二類林比例達72%,生態效益總值達3204億元,為全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較好的環境支撐。
一是實現了生態資源有償使用。實施森林生態補償,既體現了政府主體責任、區域之間、人與人之間公平性的原則,又把林業生態保護與廣大林農的經濟利益緊密地結合起來,實現在禁止生產性采伐生態公益林后,林農的經濟損失得到一定的補償,維護了其合法權益。
二是生態公益林得以有效管護,森林資源顯著增加,不但改善了生態狀況,美化了環境,保護水源水質,帶動了森林旅游、水電事業的發展,而且增強了區域防災減災能力,維護了區域生態安全、生態平衡,構建了保障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綠色屏障”。
三是生態效益顯著,據生態公益林監測評估,全省生態公益林吸收二氧化碳量累計達2.876億噸,儲碳總量達0.785億噸,釋放氧氣總量為2.091億噸,儲能總量為34421.16億兆焦,年調水蓄水61.23億噸,年土壤保持0.174億噸,森林生態效益總量達3204億元,生態效益年增74.82億元。
四是鞏固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擴大森林生態補償覆蓋面,提高補償標準,建立健全生態公益林補償的長效機制,不但讓農戶得到了實惠,促進林改工作順利推進,而且還讓廣大農民吃下了“定心丸”,增強信心,從而自覺增加對保護和建設生態公益林的人力、物力投入,實現森林資源的增長和生態狀況改善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