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7苗木網/2010年八月31日/訊: 省級集中比例由20%下調至10%,實施意見》還調整了各級財政的分成比例。增加了市、縣級的分(留)成比例,支持基層育林工作的開展。同時規定,育林基金在林木產品的第一次銷售環節征收。自產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產品,第一次移送使用環節征收,有效防止了多環節重復征收基金。
凡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本方法規定繳納育林基金。征收比例由以前依照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的15%調整為10%計征,
省財政廳、省林業廳近日聯合制定了河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意見》并規定。有利于減輕林業生產經營者的負擔,促進我省林業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