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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辰區法院民三庭圓滿審結了一起種植回收合同糾紛的新類型案件,該案經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后作出判決,現已生效。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判決結果并積極主動履行了判決事項。
2010年初,原告天津某苗木中心與被告一房地產公司簽訂苗木代養合同,期限為兩年。合同到期后,雙方約定的費用結算未能按期進行,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的情形下,苗木中心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相關費用,并要求苗木中心將剩余苗木移走。該公司當庭提出反訴,指出苗木中心前后兩次提供的結算資料中的剩余苗木數量不一致,存在私自處分苗木的情形,故反訴要求對缺少的苗木進行賠償。
受理此案后,民三庭高度重視,考慮到涉案苗木數量較多、價值較高、且時值冬季,如審理周期過長,極易因氣候原因造成苗木死亡,加大損失。故承辦法官利用庭前先行主持調解,但因雙方差距較大,未能達成共識。進入庭審后承辦法官認真審查證據材料,及時準確地對案件爭議焦點進行了歸納。鑒于雙方對剩余現存苗木數量存在爭議的事實,承辦法官與書記員主動到苗圃現場進行勘驗,對現存苗木數量及實際占地面積進行測算。在掌握了實際情況后,依法及時對案件進行判決,要求該公司支付苗木中心相關的費用,而該公司未能提供苗木中心私自處理部分剩余苗木的證據,駁回了其要求賠償損失的反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