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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省某地最近要進行土地征收,小劉家的土地被納入征收范圍內。行政機關發布的《征收土地預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中都載明: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新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不得搶栽、搶種農作物、林(果、竹)木等,對搶栽、搶種的,在征地時不予補償。
后行政機關發布《限期清場通告》,責令征地范圍內的違法建(構)筑物和違法種植的苗木、樹木的行為人限期自行遷移,逾期將依法實施強制清場。
小劉拒不清場,最終所有的羅漢松苗木被強制鏟除,而行政機關在強制鏟除的過程中,并未對苗木進行清點。
小劉據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法院判決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違法,但是就此違法行為,小劉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國家賠償時,卻連遭敗訴,這是為什么呢?
在我國,很多法律法規都對搶栽搶種搶建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小劉所在的廣西也有相應的管理辦法,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對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果、竹)木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
此外,國土資源部(2004)國土資發238號《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也做出規定,凡在擬征收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而在本案中,小劉種植羅漢松苗木是否屬于搶栽搶種的問題,行政機關出具了不同時期的衛星地圖進行對比,還提供了當時調查時的圖片進行佐證。
此外,從小劉自己提供的照片上看,經行政機關強制清理后的羅漢松苗木根莖上還有黑色坯袋包裹完好的成型坯土,羅漢松苗木的高度、地徑以及苗木的生長狀況并不符合已生長了三年多時間同類苗木的成長情況。因此,可以認定為小劉屬于搶栽搶種的行為。
對于小劉申請的國家賠償而言,造成的損失皆因小劉自身原因所致,該損失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雖行政部門對小劉搶栽搶種的苗木進行強制清理過程中直接鏟除的方式欠妥,但由于小劉的行為系搶栽搶種行為,其并不合法,其不受法律保護。
正確的征收拆遷方式不應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而任何人也不能從違法行為中獲益,被征收人也不應該投機取巧,試圖用違法方式多得補償款,否則,只會是偷雞不成蝕把米的結果。